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選麟
- 被告
- 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鑫
- 被告
- 李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聲請對被告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林福鑫、李真珍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李真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確認被告林福鑫並未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6 頁),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9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