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8號
- 原告
- 吉祥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169 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