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169 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