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