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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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