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4號
- 原告
- 林健宏
- 原告
- 林敬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鍾若琪律師
- 被告
- 淞圓餐飲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淞「園」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