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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 上訴人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黃靜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訴訟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楊代華律師 被上訴人  黃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0 萬4,000 元(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迄上訴人於105 年9 月29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僱傭關係時年約38歲,距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27年許,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每月薪資12萬4,200 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0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812 元,上訴人僅繳納7,140 元,尚應補繳20萬7,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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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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