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黃定澤(原名:黃文欽) 陳湘羚(原名:陳淑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4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黃定澤、陳湘羚、黃景諺(原名黃柏舜)為共同被告,並依工程顧問合約、委託關係、不當得利、共同侵權行為(侵占詐欺背信)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67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卷〈下稱附民卷〉第2 頁);嗣原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59,679,100元,及自102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19頁);復於106 年6 月7 日具狀撤回對於黃景諺之起訴,並表明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179,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2、43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就撤回對於黃景諺之起訴部分,業得其同意(見本院卷第38頁),已生撤回之效力;至於其餘變更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部分,則與原訴皆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二人為夫妻,被告黃定澤係三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起工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景諺)、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光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景諺)及冠泓交通信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湘羚則於上開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處理財務事宜。被告黃定澤於99年5 月間,向訴外人劉昌憲及原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宣稱其已自行研發完成「微投影光學引擎技術」,邀集劉昌憲及鄭期成共同投資成立三炬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炬富公司),三方並於99年6 月7 日簽署合作備忘錄,協議由劉昌憲、鄭期成提供資金,被告黃定澤則負責提供技術。而鄭期成於簽署上開合作備忘錄後,復於99年8 月10日以原告公司名義與三起工業公司簽立工程顧問合約,委託三起工業公司進行相關光學產品之廠房建置及機具採購,鄭期成並依被告黃定澤之指示,以原告公司之名義,於99年8 月31日至100 年4 月8 日間陸續匯款至三起工業公司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帳號0130440057786 號),其中5,217 萬9,100 元係作為委託被告黃定澤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模具之用。詎被告二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將之盡數侵占入己,嗣以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金額,接續轉入黃景諺彰化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57105113149600號)、黃柏勝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帳號01225024624800號),用以償還華視甲上學員公司總經理陳振寰、施宗三投資三商光電公司之投資款;支付三起工業公司、三商光電公司、冠泓公司之貨款;支付三起工業公司向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福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車之購車款及供被告黃定澤個人買賣股票之用。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179,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被告有原告所述之侵權行為,況原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於101 年5 月3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錄時,即已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無論被告之行為究竟是構成刑法上詐欺抑或侵占罪,皆屬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原告公司自能於斯時即依法提起訴訟,主張其遭損害而應由被告負責賠償,退步言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103 年2 月19日將被告二人涉嫌侵占原告公司所交付款項之事件偵查終結,兩造均於103 年3 月間收受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1180 號起訴書,原告於收受該起訴書時即已知悉被告二人涉犯刑法侵占罪之犯罪型態,則原告遲至105 年5 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請求,顯已罹於時效,爰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公司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被告黃定澤係三起工業公司、三商光電公司及冠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湘羚則於上開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處理財務事宜;被告黃定澤於99年5 月間,向訴外人劉昌憲及原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表示其已自行研發完成「微投影光學引擎技術」,邀集劉昌憲及鄭期成共同投資成立三炬富公司,三方並於99年6 月7 日簽署合作備忘錄,協議由劉昌憲、鄭期成提供資金,被告黃定澤則負責提供技術;而鄭期成於簽署上開合作備忘錄後,復於99年8 月10日以原告公司名義與三起工業公司簽立工程顧問合約,委託三起工業公司進行相關光學產品之廠房建置及機具採購,鄭期成並以原告公司之名義,於99年8 月31日至100 年4 月8 日間陸續匯款至三起工業公司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帳號0130440057786 號),其中5,217 萬9,100 元係作為委託被告黃定澤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模具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474 號事件審理時坦承無誤,復有玉山銀行中壢分行歷次函覆之三起工業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傳票、支出明細等件影本附於上開刑事事件卷宗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至於原告公司復主張被告二人共同侵占上開5,217 萬9,100 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原告公司於105 年5 月3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罹於時效?㈡倘未罹於時效,則原告公司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217 萬9,100 元,是否有理?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公司於105 年5 月3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罹於時效?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是請求權人若主觀上認其有損害及知悉為損害之人係該賠償義務人時,即已起算請求權時效,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必要,亦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為準。經查,本件原告公司起訴主張其陸續匯款至三起工業公司帳戶內,其中5,217 萬9,100 元係作為委託被告黃定澤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模具之用,詎被告二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聯絡,將之盡數侵占入己,嗣接續轉入他人帳戶挪作他用等節(見附民卷第2 頁),業據原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於101 年5 月3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陳稱:「驊訊公司匯款給黃文欽750 萬元的機器設備費用以及5,217 萬9,100 元的模具費用,黃文欽應該沒有購買,所以驊訊公司的受害金額計5,967 萬9,1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並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偵辦該等款項去處及用途,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19日偵查終結,作成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1180 號起訴書,以被告二人涉嫌侵占上開款項為由將被告二人提起公訴,此有該起訴書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52頁),而原告公司或鄭期成係於103 年3 月間收受該起訴書(見本院卷第79頁),斯時即已知悉原告公司匯款後並未用以購買如附表所示模具,而係遭被告二人侵占挪為他用之侵權行為事實,足認原告公司對被告二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至遲應自103 年3 月即已起算。準此,原告於時效完成後之105 年5 月30日始具狀對被告二人提起本件訴訟(見附民卷第2 頁),其對於被告二人之請求權顯已罹於2 年之時效,是被告辯稱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復無中斷時效事由,進而拒絕給付,自為有據。 ⒉至於原告公司雖稱被告先前屢屢陳稱確實有購買模具,致原告公司誤以為被告有購入附表所示模具卻遲不交付,以被告黃定澤涉嫌侵占該等模具為由提起告訴,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黃定澤涉有侵占模具犯嫌,於102 年4 月17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0998 號將被告黃定澤提起公訴,復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7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以該等模具並未由三起工業公司實際交付予原告公司,縱使三起工業公司確有採購模具,原告公司亦不因此當然取得該模具所有權,則三起工業公司負責保管該模具之被告黃定澤亦無侵占「原告公司所有之物」之理為由,於104 年9 月23日判決被告黃定澤無罪確定,故原告公司至斯時始知匯出之款項係遭侵占,根本未購買模具,請求權時效應自該確定判決作成時即104 年9 月23日起算云云,固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判決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57至60頁)。惟原告公司負責人鄭期成前於101 年5 月3 日已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陳稱:「驊訊公司匯款給黃文欽750 萬元的機器設備費用以及5,217 萬9,100 元的模具費用,黃文欽應該沒有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是檢調人員就此展開調查,並比對勾稽資金來源及流向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19日偵查終結,以被告二人涉嫌侵占上開款項為由將被告二人提起公訴,業如前述,是原告公司於103 年3 月間收受該起訴書時,已實際知悉其所匯出款項並未購買模具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二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488 條之規定,原告公司於該起訴書作成後即得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之規定,此種訴訟之起訴係免納第一審裁判費,故原告公司在客觀上並無任何窒礙難行之處。至於被告二人於刑事偵審程序中所為之否認及抗辯,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亦僅供法院為論罪科刑之參考資料而已,尚不影響原告公司原已知悉之侵權行為事實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從而原告公司主張本件請求權時效應自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判決作成時即104 年9 月23日起算云云,即非可採。 ㈡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於2 年之時效,被告即得拒絕給付,則兩造其餘爭點關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等,即無再行審酌之必要,附予敘明。 五、綜上所陳,原告本於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既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被告復提出消滅時效抗辯,則依民法第144 條第1 項規定,被告即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5,217 萬9,1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 │ 1 │奈米焦距調制鈕模組 │ 1 │ ├──┼───────────────┼──────┤ │ 2 │鏡頭旋轉鈕支架模組 │ 1 │ ├──┼───────────────┼──────┤ │ 3 │光學奈米鏡頭鏡片模組 │ 9 │ ├──┼───────────────┼──────┤ │ 4 │鏡頭主體配光上閘模組 │ 1 │ ├──┼───────────────┼──────┤ │ 5 │鏡頭主體配光下閘模組 │ 1 │ ├──┼───────────────┼──────┤ │ 6 │鏡頭電子分光慮光片支架 │ 1 │ ├──┼───────────────┼──────┤ │ 7 │LED拓散鏡片模組 │ 1 │ ├──┼───────────────┼──────┤ │ 8 │LED聚焦鏡片模組 │ 1 │ ├──┼───────────────┼──────┤ │ 9 │LED分光鏡片模組 │ 1 │ ├──┼───────────────┼──────┤ │10 │鏡片支架模組 │ 1 │ ├──┼───────────────┼──────┤ │11 │鋁壓鑄散熱主體模 │ 1 │ ├──┼───────────────┼──────┤ │12 │電源支架-長軸 │ 1 │ ├──┼───────────────┼──────┤ │13 │電源支架-中軸 │ 1 │ ├──┼───────────────┼──────┤ │14 │電源支架-短軸 │ 1 │ ├──┼───────────────┼──────┤ │15 │光學級15度LENS │ 1 │ ├──┼───────────────┼──────┤ │16 │光學級30度LENS │ 1 │ ├──┼───────────────┼──────┤ │17 │光學級60度LENS │ 1 │ ├──┼───────────────┼──────┤ │18 │光學級120度LENS │ 1 │ ├──┴───────────────┴──────┤ │備註:以上模具之總價為52,179,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