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告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家遊 同上
被告
劉曾淑娟

      劉啟民

      劉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背面),是兩造間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亦係因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偕同連帶保證人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向原告融資額度,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自104 年12月4 日起至105 年12月4 日止、融資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000 萬元、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利利率1.83(現為2.92% )、利息應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揭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詎被告鼎和公司自106 年2 月28日起未依約全數清償,依約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迄今尚欠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上揭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被告鼎和公司就系爭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共4,917 萬7,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編號│借 款 日 期│借 款 金 額 │尚 欠 本 金│利 率│應付利息起訖日│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 │逾期6 個月以上按││ │ │ │ │ │ │原利率10% 計算 │原利率20% 計算 │├──┼───────┼────────┼──────┼───┼───────┼─────────┼────────┤│ 1 │105 年8 月31日│5,000,000元 │1,754,381元 │2.92% │106 年3 月1 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2 │105 年9 月30日│10,000,000元 │10,000,000元│2.92% │106 年1 月31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3 │105年10月12日 │5,000,000 元 │5,000,000元 │2.92% │106 年1 月13日│106 年2 月14日起至│106 年8 月14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4 │105 年10月19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20日│106 年2 月21日起至│106 年8 月21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2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5 │105 年10月28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29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6 │105 年11月9 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10日│106 年2 月11日起至│106 年8 月11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1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7 │105 年11月30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31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8 │105 年12月1 日│1,500萬元 │7,422,917元 │2.92% │106 年3 月16日│106 年4 月17日起至│106 年10月17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10月1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9 │105 年12月2 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2 月3 日│106 年3 月4 日起至│106 年9 月4 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9 月3 日止 │至清償日止 │├──┴───────┴────────┼──────┴───┴───────┴─────────┴────────┤│ 合 計│49,177,298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