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廷
- 被告
- 鑫和電氣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孝毓
- 被告
- 田寶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住所(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年籍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4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99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 000,000元及美金107,998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4 月26日當天新臺幣兌換美金之賣出現金匯率為30點302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72,556 元【計算式:(美金107,998 ×匯率30點302 =3,272,556 元)+3,000,000 =6,272,55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60,994元,尚不足2,1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