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廷
- 被告
- 鑫和電氣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孝毓
- 被告
- 田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