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廷 被 告 鑫和電氣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孝毓 被 告 田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