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名君
- 被告
- 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惠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8 萬8808元,此項裁定於同年6 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