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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旭聲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聲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聲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0,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5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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