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被告
- 旭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聲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聲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0,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5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