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被告
- 旭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7,522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