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美
上列上訴人與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7,2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