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茂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皙穎、林瑞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台幣(下同)1,1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