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茂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欽 被 上訴人 邱皙穎 林瑞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