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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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