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銘 被 告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