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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曾家貽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銘 被   告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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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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