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郎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銘
- 被告
-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