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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訴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參拾貳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832 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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