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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訴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上訴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及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具上訴人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83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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