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7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315,266.71元,折合新臺幣9,537,449 元(美金315,266.71元×106 年5 月2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2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