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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7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315,266.71元,折合新臺幣9,537,449 元(美金315,266.71元×106 年5 月2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2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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