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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告
徐玉炎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許煥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煥鍾死亡,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選任許煥章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及反面)。嗣被告選任許煥章為董事,並於108 年1 月22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章程及新北市政府108 年1 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05865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2-188 頁),則被告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許煥章迄未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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