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選麟
- 被告
- 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3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32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53,5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