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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告
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3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32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53,5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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