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 告 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3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32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53,5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