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涔忻 被上訴人 魏清江 被上訴人 張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