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被告
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住所及公司所在地雖在桃園市,但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兩造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保證書貸款均約定:因本約定書、保證書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書、保證書影本在卷可按。職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