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和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袁齊芸
被告
郭學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 902 萬114 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1 %之利息,暨自106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629 萬8,147 元及自106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1 %之利息,暨自106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查原告上開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時點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和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齊公司) 於105 年3 月9 日,邀同被告袁齊芸、郭學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由被告和齊公司向原告貸款1,500 萬元,利息以原告銀行資金成本( 1.261 %) 加碼週年利率2 %計息,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須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和齊公司自106 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及繳交利息,尚欠本金629 萬8,147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依上開總約定書第10條第15項之約定,被告和齊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袁齊芸、郭學文為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同意原告之請求金額。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額度支用申請書、撥款明細、本息繳付明細及催告函暨其回執為證(見司促卷第3 至38頁、本院卷第26至33頁),堪信屬實。而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6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49頁),依上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請求金額( 計│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息本金)     │        │                        │                  │
├──────┼────┼────────────┼─────────┤
│629 萬8,147 │3.261 %│自106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自106 年10月31日起│
│元          │        │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利率10% ,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計│
│            │        │                        │算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