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上訴人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 萬8,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 萬5,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