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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告
陳麗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被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擴張請求金額,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4,400 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7萬6,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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