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張永輝
- 當事人陳麗杏、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陳麗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王妙華律師 被 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擴張請求金額,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4,400 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7萬6,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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