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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陳麗杏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陳麗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王妙華律師 被   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擴張請求金額,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4,400 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7萬6,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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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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