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興順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敏桂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