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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興順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6 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詎上開裁定正本109 年3 月11日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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