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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明

      劉清

      劉永華

      劉永發

      沈金蘭

      劉建昌

      劉何金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明、劉清、劉永華、劉永發、沈金蘭、劉建昌及劉何金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7年7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16萬8,876 元,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7 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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