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范玉玲 被 告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8,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經本院以106 年度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8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