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范玉玲
- 被告
-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8,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經本院以106 年度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8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