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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告
中茂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茂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茂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茂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6 萬1,909.6 元(折合新臺幣則為4,710 萬2,508 元,計算式:156 萬1,909.6 美元X 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臺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157=4,710 萬2,5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4,710 萬2,508 元(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臺幣),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6,068 元,惟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之106 年度重訴字第409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裁判費之金額誤算為63萬9,352 元,至原告溢繳21萬3,284 元之裁判費(計算式:639,352 元-426,068 元),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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