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證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元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8,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