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簡培城、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趙永生、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陳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簡培城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百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8年7月31日更名為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王禎嫺(原名林怡嫺)變更為陳春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