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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培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4,657元,並於112年3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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