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陳寶貴
- 法定代理人朱潤逢、楊明賢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堅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賢 被 告 吳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吳堅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吳堅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吳堅群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三,由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吳堅群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次按股份有限公司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4 條、第322 條第1 項規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百特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媒碩公司)分別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同年月3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而申請解散登記,並均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楊明賢為清算人,有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變更登記表、各該股東會議事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9 至153 頁),次查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分別業於106 年3 月1 日經桃園市政府以府經登字第10690759230 號函、106 年3 月6 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651021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桃園市政府106 年3 月7 日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3 月6 日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06 至112 頁)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尚未踐行清算程序,其法人格自未消滅,而仍有當事人能力,並均應以清算人楊明賢為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百特公司於104 年9 月1 日、105 年9 月22日,以被告楊明賢、吳堅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銀行新明分行借款,簽定額度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3,000 萬元之綜合授信契約書、500 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被告媒碩公司於105 年4 月28日,以被告楊明賢、吳堅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銀行新明分行借款,簽定額度金額3,000 萬元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契約主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二)債務人前開額度契約,另由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立借據動用,各筆動用及滯欠情形如附表二,百特公司之借款積欠本行本金共計2,692 萬2,175 元、媒碩公司之借款積欠本行本金共計1,571 萬1,882 元。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除未依約繳款,並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故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項第1 至2 款,將本件借款視同到期,被告等人至今未依約清償前開款項。前開欠款經一再催討仍未清償,被告楊明賢、吳堅群為連帶保證人,自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貸款契約、消費借貸、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原告銀行撥還款明細查詢單、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授信約定書、原告銀行新明分行105 年11月30日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92頁)。另被告楊明賢、吳堅群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以,本件原告與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分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被告楊明賢、吳堅群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分別於106 年1 月10日、105 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並均於105 年11月25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見本院卷第61、62、80頁),故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2 款之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應即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楊明賢、吳堅群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分別與被告百特公司、媒碩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書、消費借貸、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百特公司、楊明賢、吳堅群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請求被告媒碩公司、楊明賢、吳堅群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一: ┌─┬──┬──────┬────────┬────────────────┬──────┐ │編│借 │契約名稱 │借款期間 │遲延利息違約金依據 │備註 │ │號│款 │(新臺幣) │ │ │ │ │ │人 │ │ │ │ │ ├─┼──┼──────┼────────┼────────────────┼──────┤ │1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4 年9 月3 日至│個別約定條款第4 條:依本行基準利│依授信約定書│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5 年9 月3 日(│率加年率1.47%計算利息,目前為 │第4條:前開 │ │ │ │2000 萬元) │共同約定條款第3 │2.32%+1.47%=3.79%。 │利率於本行向│ │ │ │ │條) │共同約定條款第7 條:依約定利率計│法院請求給付│ │ │ │ │ │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時,不再機動│ │ │ │ │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調整,並以此│ │ │ │ │ │6 個月(含)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時之利率計算│ │ │ │ │ │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遲延利息、違│ │ │ │ │ │分,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約金。 │ ├─┼──┼──────┼────────┼────────────────┼──────┤ │2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9 月23日至│個別約定條款第4 條:依本行一年期│依授信約定書│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6 年9 月23日(│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71%│第4條:前開 │ │ │ │3000 萬元) │共同約定條款第3 │計算利息,目前為1.09%+2.71%=│利率於本行向│ │ │ │ │條) │3.8%。 │法院請求給付│ │ │ │ │ │共同約定條款第7 條:依約定利率計│時,不再機動│ │ │ │ │ │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調整,並以此│ │ │ │ │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時之利率計算│ │ │ │ │ │6 個月(含)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遲延利息、違│ │ │ │ │ │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約金。 │ │ │ │ │ │分,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 ├─┼──┼──────┼────────┼────────────────┼──────┤ │3 │百特│週轉金貸款契│105 年9 月23日至│第3 條:依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依授信約定書│ │ │公司│約書(額度金│106 年9 月23日(│機動利率加年率3.71%計算利息,目│第4條:前開 │ │ │ │額500 萬元)│第2 條) │前為1.09%+3.71%=4.8%。 │利率於本行向│ │ │ │ │ │第4 、5 條: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法院請求給付│ │ │ │ │ │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時,不再機動│ │ │ │ │ │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調整,並以此│ │ │ │ │ │含)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時之利率計算│ │ │ │ │ │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遲延利息、違│ │ │ │ │ │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約金。 │ ├─┼──┼──────┼────────┼────────────────┼──────┤ │4 │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4 月29日至│個別約定條款第4 條:依本行一年期│依授信約定書│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6 年4 月29日(│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64%│第4條:前開 │ │ │ │3000 萬元) │共同約定條款第3 │計算利息,目前為1.09%+3.64%=│利率於本行向│ │ │ │ │條) │4.73%。 │法院請求給付│ │ │ │ │ │共同約定條款第7 條:依約定利率計│時,不再機動│ │ │ │ │ │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調整,並以此│ │ │ │ │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時之利率計算│ │ │ │ │ │6 個月(含)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遲延利息、違│ │ │ │ │ │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約金。 │ │ │ │ │ │分,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借 │額度契約名稱│立借據聲申請撥貸日及│債欠本金金額及本息收│利息 │違約金 │ │號│款 │ │撥貸額(新臺幣) │訖日(新臺幣) ├─────────┼──────────┤ │ │人 │ │ │ │週年利率及計算期間│利息及計算期間 │ ├─┼──┼──────┼────┬─────┼─────┬────┼───┬─────┼──────────┤ │1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541,119 元│443,401 元│106 年 │3.79%│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7 月11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2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2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481,664元 │481,664元 │106 年 │3.79%│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7 月11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2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3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3,804,000 │1,739,753 │106 年 │3.79%│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8 月8 日│元 │元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2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4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471,635元 │471,635元 │106 年 │3.79%│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8 月10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2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5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735,000元 │735,000元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9 月23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6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840 萬元 │840 萬元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9 月26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7 │百特│週轉金貸款契│105 年 │500 萬元 │500 萬元 │106 年 │4.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約書(額度金│9 月23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額500 萬元)│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8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548,804元 │548,804元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9 月30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9 │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7,785,000 │7,785,000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月4 日│元 │元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0│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556,637元 │556,637元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月11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1│百特│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760,281元 │760,281元 │106 年 │3.80%│106 年1 月│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10月11日│ │ │1 月10日│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2│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8,591,028 │4,997,998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5 月5 日│元 │元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3│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3,936,651 │3,936,651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5 月31日│元 │元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4│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2,441,523 │2,441,523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6 月6 日│元 │元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5│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431,479元 │431,479元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7 月5 日│ │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6│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981,498元 │981,498元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7 月14日│ │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17│媒碩│綜合授信契約│105 年 │2,922,733 │2,922,733 │105 年 │4.73%│105 年11月│105 年10月30日起至清│ │ │公司│書(額度金額│8 月1 日│元 │元 │11月29日│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 │ │ │3000 萬) │ │ │ │ │ │償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 │ │ │ │ │ │ │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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