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原告
-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哲希律師
- 被告
- 鍾莉娜(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鍾秀蘭(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鍾秀香(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莉娜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中關於編號84「鐘莉娜」、編號85「鐘秀蘭」、編號86「鐘秀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編號84「鍾莉娜」、編號85「鍾秀蘭」、編號86「鍾秀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