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蘇銘聰即大廣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16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0月14日為星期六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0 號 │ ├─┬──────────┬──────────┬───────┬─────┬────────┬─────┤ │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1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8 月5 日│14,950元 │HB000八一五一│大廣小吃店│ │ │廖哲男 │ │ │ │ │ │ ├─┼──────────┼──────────┼───────┼─────┼────────┼─────┤ │2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7 月5 日│18,190元 │HB000八0九五│大廣小吃店│ │ │廖哲男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