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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蘇銘聰即大廣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
    9 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1 月16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0月14日為星期
    六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
    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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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1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8 月5 日│14,950元  │HB000八一五一│大廣小吃店│
│  │廖哲男              │                    │              │          │                │          │
├─┼──────────┼──────────┼───────┼─────┼────────┼─────┤
│2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7 月5 日│18,190元  │HB000八0九五│大廣小吃店│
│  │廖哲男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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