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泰銓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於民國105 年9月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並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於 105年9月5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雖於105年9月13日登載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惟其內容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誤載為「『晨』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吳翊廷」,不能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其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辰翰室內裝│永豐銀行│105 年7 月31日│ 18,900元│AJ0五九三二一一│ │修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 │ │吳翊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