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艾力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泊正 代 理 人 謝雅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5年10月10日 │113,689元 │ER八二五三八八│艾力│ │1 │司 │行 │ │ │二 │士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