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賴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屆滿(106 年3 月25日、26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八九六─三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02│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五八六─七 │股票 │1 │120 │ │ │ │ │ │ │ │ │ │ ├─┼───────────────┼──────────────┼────┼───┼────┼───┤ │03│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一四0七─0 │股票 │1 │84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