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呂綺珍
- 當事人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為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佑 代 理 人 陳為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54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7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0月7日 │270,900元 │DI0二四九0一│台懋│ │1 │司林金池 │中壢分行 │ │ │六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1月7日 │67,725元 │DI0二四九0四│台懋│ │2 │司林金池 │中壢分行 │ │ │一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金秋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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