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 理 人 于若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105年4月30日 │191,500元 │AI二一二九一七│財盟│ │1 │ │分行 │ │ │五 │小客│ │ │ │ │ │ │ │車租│ │ │ │ │ │ │ │賃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00│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105年5月30日 │191,500元 │AI二一二九一七│財盟│ │2 │ │分行 │ │ │六 │小客│ │ │ │ │ │ │ │車租│ │ │ │ │ │ │ │賃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