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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請人
戴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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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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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5年11月30日         │65,392元        │AK一九一六一五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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