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陸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聲請代理人 章沛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00│玉山銀行南│玉山銀行南│103 年4 月22日│87,000元 │AD0201034 │ │1 │桃園分行 │桃園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