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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請人
陸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聲請代理人 章沛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00│玉山銀行南│玉山銀行南│103 年4 月22日│87,000元    │AD0201034   │
│1 │桃園分行  │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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