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譚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