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譚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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