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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譚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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