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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丁俞尹

  • 原告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譚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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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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