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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請人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9 日(星期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茗廬企業有│渣打商業銀行│27825元   │3958619   │105年8月31日  │
│    │限公司劉陳│莊敬分行    │(新臺幣)│          │              │
│    │金鳳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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