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娟 代 理 人 楊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亘希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6 年1 月10日│ 19,950元 │○一一○九│富山國際科技│ │ │公司 │銀行南崁分行│ │ │三四 │有限公司 │ │ │賴義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