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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呂綺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請人
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娟
代理人
楊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2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亘希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6 年1 月10日│ 19,950元 │○一一○九│富山國際科技│
│  │公司        │銀行南崁分行│              │          │三四      │有限公司    │
│  │賴義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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