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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丁俞尹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林鴻文即鴻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
    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
    滿(105 年12月1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良器有限公司│彰化彰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0日│ 153,237元│ER七一六六九一0│鴻文企業社│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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