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林鴻文即鴻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
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
滿(105 年12月1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良器有限公司│彰化彰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0日│ 153,237元│ER七一六六九一0│鴻文企業社│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