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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請人
施進益即宏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
    年1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
    年5 月15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5 月13日為星期六
    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
    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02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新臺幣)  │                │          │
├─┼────────┼──────────┼───────┼─────┼────────┼─────┤
│1 │國鑫建設開發股份│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行│105 年12月20日│500,000元 │UA六三0七五八七 │宏曜工程行│
│  │有限公司  許逸華│                    │              │          │                │施進益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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